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鼎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