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書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晶音藝術法定代理人 謝淑琴 原告 葉鴻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間請求確認授權書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in台南‧無影藏-2019臺南市文化資產影像競賽」參賽影片「武當‧三十」授權書對原告不存在;該競賽簡章有關授權之部分契約條款無效。(二)備位聲明:確認原告已終止被告所持有「in台南‧無影藏-2019臺南市文化資產影像競賽」參賽影片「武當‧三十」授權書。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至原告雖主張願以資料數位處理費70,000元及外景出機費30,000元共計100,000元之成本作為其勝訴所受利益,然依原告上開聲明,原告勝訴所受利益並非拍攝影片之成本,而係原告無須授權被告後所得之利益,是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元,應屬無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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