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2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年息百分之20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
正為「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