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債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人至97年7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9,432元未給付,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7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3年8月27日起至95年8月2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於95年8月1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9,27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9,432元│97年7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9,278元│95年8月12日起至│百分之18.25│95年9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