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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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林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__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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