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11號

聲請人 鍾竺均

代理人 周顏妤

張馻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秋玉 間聲請返還租賃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7,6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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