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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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 徐麗美 相對人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孟廷 相對人 李美金
梁淑媛 謝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467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因兩造均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67元【計算式:17,335×1/5=3,46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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