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心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876號),經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法院訴訟繫屬前,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法律見解亦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㈠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8年4月26日繫屬本院,此有附件聲請書、該署桃檢東少108偵6876字第108903128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章各1份可參。
㈡惟告訴人於本案繫屬前,已向桃園地檢署具狀陳報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佐(偵卷87-89頁。撤回告訴狀上未押印桃園地檢署受狀日期,但其後信封收狀章記載為10
8年3月25日);上開告訴人先前已撤回告訴乙節,亦經被告家屬電聯本院無訛,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1紙可參。
四、綜上事證,足認本案繫屬法院前,告訴人已向桃園地檢署撤回告訴。 爰依 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