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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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2561號、98年度執聲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卷附97年度保管字第268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LV商標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7年度偵字第122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5日確定,並於
98年6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皮包1只(詳見95年度保管字第6457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