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宥頵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頵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分別如附表一、二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規定,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就如附表一、二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