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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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