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鎮○○段第七四○、七四一地號土地返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坐落台中縣○○鎮○○段第740、741
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為校栗埔段下校栗埔段第208、209地號,下稱系爭土地)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惟被告二人因年老,自民國95年起即任系爭土地荒廢,並自96年起違法轉租予訴外人 林進耀 種植桃樹,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系爭租約無效,爰依此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
㈡被告則以:渠等並未任系爭土地荒廢,而有持續耕作;被告
戊○○亦非將系爭土地轉租訴外人林進耀,實因林進耀乃其外甥,伊出請僱用林進耀幫忙耕作。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土地係原告所有。
㈡系爭土地原告係自被繼承人 林秋枝 繼承取得,原出租予被告之父 梁慶發 ,梁慶發死亡後由被告繼承為承租人。
四、本件關鍵爭點並關於爭點兩造之主張:
㈠、系爭耕地是否自民國95年起即休耕?
1.原告主張:是。
2.被告主張:否。93年、94年間曾因颱風休耕,但事後有持續耕作。
㈡系爭耕地是否否由被告戊○○自96年起即轉租予訴外人林進
耀?
1.原告主張:是。有林進耀出具同意書一件足證。
2.被告主張:否。林進耀僅有時會幫被告 梁龍泉 耕作。
五、法院之判斷:㈠關於系爭耕地是否自95年起即休耕?
原告雖提出系爭土地上雜草叢生之照片數紙為證,惟查照片可能因為拍攝時間及取鏡角度關係,致未能具體呈現系爭土地全貌。另參酌證人 林雲 到庭結證稱「被告除了颱風外,一直都有在種桃子,也有請他們的外甥林進耀種,也有種植蔬菜,還有種紅柿。」(詳見本院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台中縣東勢鎮耕地租佃委員會受派委員調查出(承)租人爭議現場勘查結果(97年12月24日)記載「局部耕作,承租人年事已老」、「承租人確實有從事耕作」、「承租地耕作的成果不盡理想,但也有實際耕作。」,均認定被告有實際耕作之事實,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自承「桃子都是以前種的,事實上95年後都是他們的外甥林進耀種的,而紅柿應該是自己生出來的。」(參同前筆錄),綜合上述事實,本院認定系爭土地應無自95年起即休耕之事實。
㈡關於被告戊○○是否將系爭耕地轉租予訴外人林進耀?
此據原告提出證人林進耀於96年1月14日簽立之同意書一紙為證,其上明載「立同意書人林進耀現承租東勢鎮下內面積約佔0.18公頃農地,每年分2次繳納租金給土地所有權人…」,證人到庭證稱上開同意書上「林進耀」均係由其親自簽名,且其看得懂同意書內容,由此足證證人係以系爭土地承租人之身分簽立上開同意書。雖證人林進耀到庭證稱伊實係受僱於被告戊○○云云,惟經本院隔離訊問證人及被告戊○○,關於林進耀自何時起受僱於被告戊○○在系爭土地上耕作?受僱薪資如何計算?是否受被告指示至特定商家購買耕作所需特定之原料、材料、種苗、肥料?96年種植桃子總收入等節均證述不一致(詳見本院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證人係被告之外甥,足認證人證述受僱於被告一節乃刻意迴護被告之說詞,而非可採信。
㈢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違反上開規定將系爭土地一部分轉租予訴外人林進耀,依上開規定,原訂租約無效,出租人得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從而,原告本件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即係由台中縣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前來,應依上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