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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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原告 阮筠蓵 (原名 阮美嬌 )被告 陳景勗 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事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2年4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且根據本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查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又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之,然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