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喬鴻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喬鴻於民國105年7月31日2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大昌黃昏市場內告訴人 陳秋梅 所經營之「田莊小吃店」旁附設之卡拉OK店內,因故與告訴人之配偶 程海益 、之女 程可萍 等人發生爭執後,竟因此心生不滿,而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連續以腳踹踢上開小吃店內之桌子2張,致其中1張桌子翻倒,其桌面上鋪設之玻璃一併摔落地面碎裂而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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