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債權人 林子貴 債務人 黃重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新臺幣每佰元每日一角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及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付之遲延利息,則其請求之遲延利息之利率逾年息20%之部分,加計原約定利息之利率年息18%後,即已逾年息20%,依前揭說明,該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