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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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9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於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GD0000000號)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6年2月12日15時12分駕駛A9-6605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與大隆路口時闖紅燈,經警開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以雲監裁字第裁72-G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於員警攔檢告發前,異議人已當場說明因該路段僅二線道式車道,路口為三色號誌,無左轉燈號及待轉區,異議人進入精誠路與大隆路口等待左轉時精誠路之燈號為綠燈,此時精誠路對向車道尚有其他直行車輛通過,異議人在等待左轉時燈號轉換為黃燈,俟無直行車通過即向左轉行駛進入大隆路,而黃燈轉紅燈之秒差僅2秒,轉彎後精誠路之燈號轉換為紅燈,故異議人並未違規搶黃燈或闖紅燈。況就路權分析,在無左轉燈號之三色交通號誌路口,大部分車輛左轉前均會在路口等待,而直行車在燈號轉換有「搶黃燈」疑慮時,不會強行通過路口,此時路權即轉移路中等待左轉之車輛(此時燈號轉換為「黃燈」),在秒差不足狀況下,左轉車左轉後原車道燈號必轉換為「紅燈」,因異議人駕駛之車輛為休旅車,車身較高、離心力大,轉彎時車速須放很慢,轉彎時間較久(概約3秒),且大隆路路寬不足,左轉所需時間更久,故易至員警誤判異議人有闖紅燈。至於異議人在員警所開之違規舉發單上簽名,係因員警告以異議人可依相關程序提出申訴,並非認可有為舉發單上所載之違規事實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甲○○有原處分意旨所載之闖紅燈之事實,業據
證人即當場舉發異議人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乙○○到庭證稱:「(當你看到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車頭已過白色停止線?)我所站的位置無法看到停止線,但是違規人所駕駛的休旅車,車身比一般的車高,我們認定違規的時間點是切入路口之時間點我所看到的情況來認定,我的位置是在大隆路上,我的路向是與他是90度。當時我看到大隆路是綠燈的時候,違規人才進入路口而左轉彎」、「(這個路口黃燈轉換為紅燈的秒差為何?)沒有估算過時間」、「(是很短?應不超過五秒?)以中港路最長的路口是不到四秒,但是精誠路是多少我沒有記」、「(你剛說你看到綠燈時,他才切過來,你之前有無看到他在這個路口做停車動作?)沒有」、「(當時精誠路車輛是否多?)多,那個地區是台中的精明商圈,所以車子都很多」、「(當時這邊的路況很窄,車又很多,若異議人闖紅燈,是否闖得過去?)…我看到他超過停止線而切入大隆路時,大隆路是綠燈,他還往前行,而且因為他受到大隆路的車輛擠壓,所以他的車速才會變慢下來」、「(你剛有說你看到他超過停止線而切入大隆路,但是你剛不是說看不到停止線?)對,但是停止線是設在紅綠燈下,但是我看到大隆路是綠燈時,他才從精誠路下的紅綠燈冒出來切入大隆路」、「(你是按照他切入的時間點,由你所站的大隆路看到大隆路是綠燈,你才判定他闖紅燈?)是」、「(這個路口精誠路紅燈,轉換為大隆路那邊綠燈時,路口有無淨空時間?)是三個燈號的設置,是黃、綠、紅燈,交通號誌的設計黃燈時,是告訴有路權的駕駛人要停車,後來變成紅燈,而這個時候這二個路口會有些許的時間都是紅燈,但是這個時間幾秒我不清楚」、「(你當時看的方向一直朝精誠路方向看?)是」、「(你當時是執行取締臨時停車或闖紅燈違規勤務,那種勤務較為優先?)這是二個人的編組,沒對第一及第二的問題,都是一樣的平台位階上,沒有說取締什麼為優先。取締違規的動作只需要一個人,當時我就是站在精明一街的街口,我另一位同事就是去照相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因為他這個動作只需要一個人做,我就站在後面等他,也順便維持當時的治安狀況」、「(你的注意力也不是專注於燈號部份?)是剛好我當時有注意精誠路的燈號部分」、「我認定違規的時間點是我這邊大隆路的燈號是綠燈時,你切入路口之時,若大隆路是綠燈,你那邊的路口一定是紅燈,…」、「(你剛說你是以切入時間點判斷,他切入的時間點,切入是何意思?)越過停止線。但是我雖然看不到停止線,但我看到車子的那個時間,我這邊是綠燈。因為他的休旅車比較高,所以我比較能清楚認定他是在那個時間點切過來」、「(是在大隆路綠燈時,異議人的車頭才越過精誠路的紅綠燈下?)對」等語在卷可稽。
㈡至異議意旨先稱:「異議人進入精誠路與大隆路口等待左轉
時精誠路之燈號為綠燈,此時精誠路對向車道尚有其他直行車輛通過,異議人在等待左轉時燈號轉換為黃燈,俟無直行車通過即向左轉行駛進入大隆路」,後異議人又於本院調查時稱:「(你停止多久(指在路口)?一秒鐘,因為當時燈號已有做切換的現象,那時的黃燈是直接變換並沒有閃」、「(你真的有把車停下來?)我只是稍微頓一下,是車速變慢,對向沒車我就轉過去,以前的燈號有閃二下,但是那時的黃燈並沒有這樣,是換接變紅燈」、「(在黃燈時你是否超過停止線?)我沒有很注意燈號,但是絕對不是紅燈的燈號,…」、「(你停頓是在何處停頓?)在路口中間的地方停頓一下。因為我休旅車要轉彎一定會放慢」、「(你為何要停頓?)因為我要左轉」、「(是對向的車子要開過來?)對,當時對向有一台車行車,因為當時燈號要變換時,那部直行車有加速,後來待他過去後,我就趕快左轉過去」等語。經衡酌異議人前後陳述:⑴異議人先稱在精誠路綠燈時其有在精誠路與大隆路口等待左轉,後又稱其只是在路口中間的地方停頓一下,時間僅約一秒鐘。⑵異議人先稱其等待左轉時精誠路是綠燈,後又稱我沒有很注意燈號,但是絕對不是紅燈的燈號。則異議人對當時燈號之判斷有無錯誤,已非無疑。
㈢證人乙○○稱其看到大隆路為綠燈時,異議人之車頭始通過
紅綠燈下方,切入路口,已如前述。而為了確保交岔路口車輛行進之順暢,避免於燈號轉換時多方車輛均湧進路口,造成交通混亂,道路上之燈光管制號誌多有淨空路口之燈號轉換設計,本件精誠路與大隆路口亦有相同之設計,業經證人乙○○結證屬實。即本件精誠路與大隆路口在路權轉換時,會有一段時間精誠路與大隆路均為紅燈,以淨空路口,亦即該路口之燈號時相變化為⑴精誠路綠燈,大隆路紅燈。⑵精誠路黃燈,大隆路紅燈。⑶精誠路紅燈,大隆路亦為紅燈(淨空時間)。⑷精誠路紅燈,大隆路綠燈。則當大隆路綠燈時精誠路必定為紅燈,證人乙○○以異議人切入路口之時點大隆路當時為紅燈,以判斷精誠路當時為紅燈,亦無違誤。㈣本件證人乙○○於具結後,再為如上之證言,應可擔保其證
言之可信性,且異議人之前後陳述又有所不一,應以證人乙○○之證述較為可採。至證人乙○○雖未提供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惟一般違規闖紅燈之時間均甚為短促,除在設有感應線圈之定點違規照相路口外,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人甚難以拍照或其他方法舉證異議人確有違規,如因此即謂證人所述欠缺補強而不可採,無異對交通勤務執法人員及原處分機關課以不合理之舉證責任,也對交通秩序造成不利之影響。故本件依以上判斷已足以認定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五、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闖紅燈,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無不當。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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