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95年9月
1日15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2顆,經送鑑定後檢出MDMA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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