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債權人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爾企業有限公司、 蔡富美 、 劉圳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首爾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23日經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蔡富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圳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首爾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