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80號
原告 曾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美公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