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元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861號、102年度調偵字第864號、102年度偵字第176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識)證明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郵局包裹托運單、被告撰寫之悔過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案號│├──┼────────────┼──┼───────────┤│1│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內│1台│102年度調偵字第846號│││建燒錄機)││(102年度偵字第7447號)│├──┼────────────┼──┼───────────┤│2│仿冒/盜版「 楊昕 老師教學│1片│同上│││光碟」│││├──┼────────────┼──┼───────────┤│3│仿冒/盜版「101年度鐵特│5片│102年度調偵字第841號│││、102年度阿里山鐵路/鐵││(102年度偵字第2809號)│││路法/三民補習班光碟」│││├──┼────────────┼──┼───────────┤│4│鐵路法書籍│1本│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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