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朱美玲 債務人陳 金連 債務人 沈柔妤
一、債務人沈柔妤、 陳金連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沈柔妤、陳金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沈柔妤、陳金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金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7,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陳金連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沈柔妤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金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4,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陳金連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沈柔妤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陳金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2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陳金連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沈柔妤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金連邀同沈柔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18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5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陳金連邀同沈柔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5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陳金連邀同沈柔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6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5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9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44,312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7%│││647498│金連│9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7%│││164611│金連│9月27日起│││││元│││││├──┼───┼─────┼──────┼──────┼───────┤│003│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7%│││32203│金連│0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7498│金連│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611│金連│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沈柔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03│金連│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