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簡賜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經本院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