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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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01號聲請人戊○○
丙○○丁○○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並提出第三順位及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謄本內需有乙○○父母之記載)。
三、戊○○、丙○○、丁○○拋棄繼承同意書內應補彼等拋棄繼承已得法定代理人甲○○同意之記載。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