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郭文正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年2月
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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