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高增一 債務人 高月霞 債務人高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本金肆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