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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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胡阿真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阿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6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胡阿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胡阿真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88年6月2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查詢資料、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健保投保資料等件為證,堪可認定為真。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6月2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1年6月2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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