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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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模臨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逢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婉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8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