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璐(原名徐淑雲)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