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3號
98年度易字第136號98年度易字第153號98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0(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犯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376、377、378、379、380、381號及98年度毒偵字第65、66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650、715、716、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準強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參個),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參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除附表編號第25號案件未遂外),得手後據為己有。附表編號第1至25號案件,偵查機關尚不知誰為犯罪嫌疑人時,甲○○向員警承認為行為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7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雲林縣○○鄉○○路○○○號合美西褲專業店前,見大門未上鎖,即徒手入內尋找財物,其將房間內梳妝台抽屜內裝有新臺幣(下同)1,500元硬幣之鐵罐放置在梳妝台上後,於繼續搜尋其他財物之際,適屋主 吳鄭 合自外返家,甲○○未拿取任何物品即欲離去, 吳鄭合 擋在房間門口阻止甲○○離去,甲○○為脫免逮捕,竟當場施以強暴,捉住吳鄭合之雙手,將吳鄭合往牆壁推撞,致吳鄭合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側頭皮血腫、左上臂、右下肢挫傷瘀血及頸椎挫傷等傷害。嗣偵查機關尚不知誰為犯罪嫌疑人時,甲○○向員警承認為行為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甲○○明知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3枝(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枝,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寄藏,竟於97年8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區○○里○○路○○○號6樓20處,受友人 方意德 (已於97年9月2日死亡)委託保管上開槍枝後,攜至嘉義市○區○○里○○路旁某檳榔園之水泥塊空洞內藏放,嗣偵查機關尚不知誰為犯罪嫌疑人時,甲○○向員警承認為行為人,自首而接受裁判,並於97年11月13日由甲○○帶同警員至上開地點扣得改造手槍3支。
四、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0月9日某時,在嘉義縣嘉義市○○路○○○號6樓20住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五、案經被害人 蕭伊婷蘇子馨 及吳鄭合告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 鄭佩青詹雅芬蕭建銘汪文惠芳林馥塵蔡春廷紀裕庭黃茹筠吳鳳凰盧正志黃廖彩雲鄧氏 小鳳、 陳錦慧 、蕭伊婷、 黃虹銣陳秀麗鄭秋芬 、蘇子馨、 侯彩雲蔡月梅蔣天來陳聖傑李瑞元蕭年桂 、吳鄭合、 游景琳王平和張家宏劉淑端賴鎮溪 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詞及張家宏於偵查中之證詞互核相符,並有行竊現場照片64張、棄贓地點照片8張、被害人蕭伊婷報案三聯單、嘉義市○區○○路2段277號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嘉義市○○路、自由路口及博愛路、中興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各1張、車號000-000號機車車籍查詢資料1張、竹山秀傳醫院吳鄭合診斷證明書、吳鄭合指證被害過程照片2張、吳鄭合頭部及手臂受傷照片2張、吳鄭合住宅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甲○○繪製藏置槍枝地點草圖1張、起獲槍枝照片24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同意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採尿檢體委外送驗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尿液採集作業確認書、檢體採收紀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偉成商店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正味牛肉麵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嘉義市○○街○○○號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月16日刑醫字第09800082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另有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3支(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3把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鑑驗結果為:送鑑手槍3枝均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7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0970176500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量刑: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所為,除附表編號第25號案件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外,其餘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附表編號第24號案件,起訴書之犯罪時間誤載為「97年9月8日凌晨4時30分許」,所犯法條亦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更正犯罪時間為「97年9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所犯法條亦更正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併此敘明。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按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9條、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準強盜未遂罪。被告竊盜未遂後當場對被害人吳鄭合施強暴之傷害行為,屬準強盜未遂行為之施強暴之部分行為,為準強盜未遂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9條之準強盜既遂罪,惟本件被告雖將被害人吳鄭合房間內梳妝台抽屜內裝有1500元硬幣之鐵罐放置在梳妝台上,惟於繼續搜尋其他財物之際,適屋主吳鄭合自外返家,隨即逃離該處,而未將上開裝有硬幣之鐵罐帶走,被告尚未就上開鐵罐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自應論以準強盜未遂罪,檢察官尚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係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雖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然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槍枝,罪即成立,至其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為一罪,不得割裂。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四)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五)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5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第25號案件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其竊盜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又為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其準強盜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25號案件、犯罪事實二及犯罪事實三等案件,被告於偵查機關尚不知誰為犯人前,主動向警員承認犯罪,業據證人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謝建成陳長勝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並接受本院之審理,且已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符合自首規定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酌審酌被告即為其個人之私利,一再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行為時未受有任何刺激,行為時之職業為務農,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有多次前科紀錄品行不佳,學歷為國小肄業,與被害人無任何關係,及其寄藏槍枝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之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3枝(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9條、第328條第1項、第4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康文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犯罪所得│所犯法條│罪名及││號│││││││宣告刑│├─┼────┼────┼────┼──────┼───────┼─────┼─────┤│1│97年3月6│嘉義市和│鄭佩青│單獨1人未破│新台幣2萬元、│刑法第320│甲○○犯竊│││日下午3│平路115││壞門鎖徒手入│手錶1只。│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97年6月│雲林縣斗│詹雅芬│單獨1人未破│手提袋1只、水│刑法第320│甲○○犯竊│││15日下午│六市中山││壞門鎖徒手入│壺、便當盒各1│條第1項│盜罪,累犯│││3時30分│路597號││屋行竊。│個。││,處有期徒│││許││││││刑肆月。│├─┼────┼────┼────┼──────┼───────┼─────┼─────┤│3│97年8月│雲林縣斗│蕭建銘│單獨1人未破│1,6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11日上午│六市萬年││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0時50分│路568號││屋行竊。│││,處有期徒│││許││││││刑肆月。│├─┼────┼────┼────┼──────┼───────┼─────┼─────┤│4│97年9月7│嘉義市芳│汪文惠芳│單獨1人未破│600元、汽機車│刑法第320│甲○○犯竊│││日下午3│安路373││壞門鎖徒手入│駕駛執照1紙。│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5│97年9月8│嘉義市友│林馥塵│單獨1人未破│6,000元、釣竿1│刑法第320│甲○○犯竊│││日下午3│愛路240││壞門鎖徒手入│支、水果刀1支│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30分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6│97年9月9│嘉義市世│蔡春廷│單獨1人未破│1萬元。│刑法第320│甲○○犯竊│││日下午5│賢路1段││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許│631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7│97年9月│嘉義市民│紀裕庭│單獨1人未破│3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10日下午│生南路││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時許│480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8│97年9月│嘉義市北│黃茹筠│單獨1人未破│23,600元、金融│刑法第320│甲○○犯竊│││11日上午│港路218││壞門鎖徒手入│卡5枚。│條第1項│盜罪,累犯│││10時40分│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9│97年9月│嘉義市興│吳鳳凰│單獨1人未破│600元、行動電│刑法第320│甲○○犯竊│││12日下午│達路464││壞門鎖徒手入│話1支。│條第1項│盜罪,累犯│││4時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10│97年9月│雲林縣斗│盧正志│單獨1人未破│1,0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20日下午│六市西平││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3時30分│路262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11│97年9月│雲林縣斗│黃廖彩雲│單獨1人未破│峰牌香菸10包│刑法第320│甲○○犯竊│││21日下午│六市鎮北││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時許│路63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12│97年9月│雲林縣斗│ 鄧氏小鳳 │單獨1人未破│600元、健保卡1│刑法第320│甲○○犯竊│││28日下午│六市西平││壞門鎖徒手入│張、手提包1個│條第1項│盜罪,累犯│││3時許│路125之1││屋行竊。│、金戒指1只。││,處有期徒││││號│││││刑肆月。│├─┼────┼────┼────┼──────┼───────┼─────┼─────┤│13│97年10月│雲林縣斗│陳錦慧│單獨1人未破│18,0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5日下午│六市中山││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14分許│路328之3││屋行竊。│││,處有期徒││││號│││││刑肆月。│├─┼────┼────┼────┼──────┼───────┼─────┼─────┤│14│97年9月│嘉義市博│蕭伊婷│單獨1人未破│1,000餘元、國│刑法第320│甲○○犯竊│││15日下午│愛路2段││壞門鎖徒手入│民身份證、健保│條第1項│盜罪,累犯│││1時30分│277號││屋行竊。│卡及汽機車駕駛││,處有期徒│││許││││執照各1只、行││刑肆月。│││││││動電話1支││││││││││││├─┼────┼────┼────┼──────┼───────┼─────┼─────┤│15│97年9月│嘉義市吳│黃虹銣│單獨1人未破│2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中旬某日│鳳南路││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下午4時│277號││屋行竊。│││,處有期徒│││30分許││││││刑肆月。│├─┼────┼────┼────┼──────┼───────┼─────┼─────┤│16│97年9月│嘉義市康│陳秀麗│單獨1人未破│5,000元、行動│刑法第320│甲○○犯竊│││17日下午│樂街374││壞門鎖徒手入│電話1支、手鍊1│條第1項│盜罪,累犯│││5時許│號││屋行竊。│條、玉珮1個、││,處有期徒│││││││手提包1個││刑肆月。│├─┼────┼────┼────┼──────┼───────┼─────┼─────┤│17│97年9月│嘉義市自│鄭秋芬│單獨1人未破│肉鬆5斤│刑法第320│甲○○犯竊│││20日下午│由路31號││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時許│││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18│97年9月│嘉義市北│蘇子馨│單獨1人未破│1,1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22日中午│興街162││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2時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19│97年9月│嘉義市友│侯彩雲│單獨1人未破│3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下旬某日│忠路728││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下午1時│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0│97年10月│嘉義市新│蔡月梅│單獨1人未破│8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2日下午4│榮路94號││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許│││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1│97年10月│嘉義市國│蔣天來│單獨1人未破│2,0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3日下午1│華街172││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30分│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2│97年10月│嘉義市民│陳聖傑│單獨1人未破│4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7日下午2│族路553││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3│97年10月│嘉義市北│李瑞元│單獨1人未破│5,000元、皮包1│刑法第320│甲○○犯竊│││10日上午│榮街163││壞門鎖徒手入│個、國民身分證│條第1項│盜罪,累犯│││11時45分│號││屋行竊。│、汽機車駕駛執││,處有期徒│││││││照、行照各1張││刑肆月。│││││││、信用卡2枚、│││││││││健保卡3張│││├─┼────┼────┼────┼──────┼───────┼─────┼─────┤│24│97年9月8│嘉義市吳│蕭年桂│單獨1人未破│4,0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日下午4│鳳南路56││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時30分許│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25│97年10月│雲林縣斗│游景琳│單獨1人未破│無。│刑法第320│甲○○犯竊│││1日下午2│六市北平││壞門鎖徒手入││條第3項、│盜未遂罪,│││時30分許│路7之1號││屋行竊,因為││第1項│累犯,處有││││││游景琳之配偶│││期徒刑參月││││││發覺後逃離現│││。││││││場而未得逞。││││├─┼────┼────┼────┼──────┼───────┼─────┼─────┤│26│97年9月│嘉義市宣│王平和│單獨1人未破│500元│刑法第320│甲○○犯竊│││15日下午│信街235││壞門鎖徒手入││條第1項│盜罪,累犯│││1時10分│號││屋行竊。│││,處有期徒│││許││││││刑肆月。│├─┼────┼────┼────┼──────┼───────┼─────┼─────┤│27│97年9月│嘉義市南│張家宏│單獨1人未破│1,800元、行動│刑法第320│甲○○犯竊│││29日下午│京路391││壞門鎖徒手入│電話1支、咖啡│條第1項│盜罪,累犯│││3時許│號││屋行竊。│色皮夾1個、國││,處有期徒│││││││民身分證、汽││刑肆月。│││││││機車駕駛執照、│││││││││行照各1張、信│││││││││用卡、提款卡各│││││││││1枚│││├─┼────┼────┼────┼──────┼───────┼─────┼─────┤│28│96年12月│嘉義市雙│劉淑端│單獨1人未破│16,000元、行動│刑法第320│甲○○犯竊│││4日上午│竹街64號││壞門鎖徒手入│電話1支、皮包1│條第1項│盜罪,累犯│││9時許│││屋行竊。│個、汽車鑰匙1││,處有期徒│││││││串、國民身分證││刑肆月。│││││││1張、提款卡1枚│││├─┼────┼────┼────┼──────┼───────┼─────┼─────┤│29│97年4月│嘉義市光│賴鎮溪│單獨1人未破│8,000元、行動│刑法第320│甲○○犯竊│││20日下午│彩街525││壞門鎖徒手入│電話1支│條第1項│盜罪,累犯│││4時許│之3號││屋行竊。│││,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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