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