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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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及拘役8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3、7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並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故本件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4月│4月│││├──────┼────┼────┼────────┼────────┤│犯罪日期│98.3.12│98.3.23│98.3.22│98.3.2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第1124號│字第1514號│字第151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1347號│1347號││├────┼─────────┼────────┼────────┤││判決日期│98.6.22│98.10.7│98.10.7│├─┼────┼─────────┼────────┼────────┤│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1347號││├────┼─────────┼────────┼────────┤││判決確定│98.7.16│98.10.7│98.10.7│││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8年度執│││第1935號│字第2726號│字第2726號│└──────┴─────────┴────────┴────────┘┌──────┬────────┬────────┬────────┐│編號│4│5│6│├──────┼────────┼────────┼────────┤│罪名│傷害罪│毀棄損壞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8.2.3│98.2.3│98.2.3││年月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24號│字第1124號│字第112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6.22│98.6.22│98.6.22│├─┼────┼────────┼────────┼────────┤│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8.7.16│98.7.16│98.7.16│││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35號│字第1935號│字第1935號│└──────┴────────┴────────┴────────┘┌──────┬────────┐│編號│7│├──────┼────────┤│罪名│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3.22││年月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1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審││1347號││├────┼────────┤││判決日期│98.10.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98.10.7│││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