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被告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原告97年度考績評定為C之依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