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THIYE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245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VUTHIYEN為告訴人甲○之妻,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民國94年9月4日14時30分許,桃園縣桃園市○○街渠2人住處內,雙方因家中財務問題發生爭執,詎VUTHIYEN竟基於傷害之他人身體之故意,持內裝有冰塊之塑膠袋朝甲○之臉部及身體毆打,致甲○受有臉、鼻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VUTHIYEN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之規定,本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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