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曾彥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夢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6,14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62,5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3,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3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84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569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790,802元,自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9,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91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583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712,843元,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5,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97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59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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