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位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112年度埔簡字第19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9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即第一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之處,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應補充上訴人即被告柯位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二審卷第66、99頁)外,餘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意旨略以:希望可以跟配偶達成和解,原審判太重,針對刑度上訴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11、65、
95、96頁)。
三、經查:㈠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㈡原審判決就科刑部分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之前案紀錄,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而有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竟仍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顯然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妥為適用刑法第57條規定、敘明理由,未逾法定刑度、復無濫用裁量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也無輕重失衡情形,堪稱允當,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指為違法。
㈢被告固陳稱希望可以跟配偶達成和解等語,惟查被告本案係
因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詳附件),則被告是否與配偶達成和解,與被告所犯上開保護令罪之間,並無關聯性。而原審量刑並無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已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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