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異議人 陳英蘭 相對人 何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作成之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