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030號│偵字第19030號│偵字第19030號│偵字第1903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審││16號│16號│16號│16號││├──┼───────┼───────┼───────┼───────┤││判決│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96年度易字第28││││16號│16號│16號│16號││├──┼───────┼───────┼───────┼───────┤││確定│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日期│││││└──┴──┴───────┴───────┴───────┴───────┘┌─────┬───────┬───────┬───────┐│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5日(│96年7月25日(│96年8月15日││民國)│聲請書贅載「至│聲請書贅載「至││││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毒偵字第2454號│偵字第190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69、7670、│││││8390、8391號(│││││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190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69、│││││7670、839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96年度訴字第17│96年度訴字第43││審││22號│22號│19號││├──┼───────┼───────┼───────┤││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7年5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96年度訴字第17│96年度訴字第43││││22號│22號│19號││├──┼───────┼───────┼───────┤││確定│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6月26日│││日期││││└──┴──┴───────┴───────┴───────┘┌─────┬───────┬───────┬───────┐│編號│八│九│十│├─────┼───────┼───────┼───────┤│罪名│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4日│96年8月15日│96年8月14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031號│偵字第19031號│偵字第19031號│││、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第7669、7670、│第7669、7670、│第7669、7670、│││8390、8391號(│8390、8391號(│8390、8391號(│││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1903│年度偵字第1903│年度偵字第1903│││1號、96年度毒│1號、96年度毒│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69、│偵字第7669、│偵字第7669、│││7670、8391號)│7670、8391號)│7670、839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96年度訴字第43│96年度訴字第43││審││19號│19號│19號││├──┼───────┼───────┼───────┤││判決│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96年度訴字第43│96年度訴字第43││││19號│19號│19號││├──┼───────┼───────┼───────┤││確定│97年6月26日│97年6月26日│97年6月2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