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鄭淵文 相對人 陳氏戀 (TRAN-THI-LUYEN)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6月26日結婚,相對人於103年5月23日無故離家,拒不與聲請人同居,相對人顯已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固有明文。惟查兩造已於103年7月24日登記離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兩造已非夫妻,相對人依上開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