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債權人 楊錦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葛珍珍 、 楊欣于 、 楊欣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楊欣于、楊欣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為未成年人應併補正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