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度台覆字第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聲請冤獄賠償,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因叛亂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七十八年三月三日由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羈押釋放,同年十一月十七日經同院七十八年度訴更㈡字第七號判決無罪確定,固有判決及刑案紀錄表可證。惟聲請覆議人遲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二年之法定期間,依首開法條所示,不得請求賠償。原決定雖非以此為由,惟其駁回聲請覆議人之聲請,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聲請覆議意旨,猶執詞謂所為無違公共秩序云云,難認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蕭亨國 委員 徐璧湖 委員 楊鼎章 委員 謝俊雄 委員 曾煌圳 委員 洪文章 委員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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