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字第2號
原告 馮麗鳴
訴訟代理人 馮頌茵
被告 蘇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距上開言詞辯論之期日,未及10日,本院認應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