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原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字第2號

原告 馮麗鳴

訴訟代理人 馮頌茵

被告 蘇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距上開言詞辯論之期日,未及10日,本院認應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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