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6號
原告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琪 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