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鄭天生 訴訟代理人 鄭基哲 被告 陳雨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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