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49號原告 劉慧雯 被告 李欣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里○鄰○○路○○○巷○號
7樓之1,有其最新戶籍本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