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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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文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文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彭文德前於10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1097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401109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