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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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唐芝貞
一、原告因對被告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2人起訴求為職業災害補償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因未蒙准許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4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1,萬6,04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請分列對被告2人訴之聲明、請求細目及具體金額、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證據方法),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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