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1號聲明人 許鈺霖 聲明人 許鈺堯 法定代理人 許國柱 聲明人 李家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查鈺璇 法定代理人 李育儒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許秋婷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