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號原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被告 林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庭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已記明於100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