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湘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湘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尤湘茹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3571號、98年度簡字第4634號、98年度簡字第6709號、98年度訴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民國│98年2月4日17時│98年4月18日晚間│98年4月12日22時│98年4月18日晚間││)│29分為警採尿回溯│9時許│30分許│某時許、98年4月│││96小時內之某時│││18日晚間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98年度毒偵字第30│98年度偵字第1881│98年度偵字第1171││││89號│61號│2號│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571│98年度簡字第4634│98年度簡字第6709│98年度訴字第2424││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5月14日│98年6月15日│98年8月31日│98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3571│98年度簡字第4634│98年度簡字第6709│98年度訴字第2424││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6月16日│98年7月14日│98年9月22日│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