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9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㈡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㈢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參元㈡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㈢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九點九九㈡百分之十八點二五㈢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